重點提要:
- 富途在證券集體訴訟中面臨8月25日首席原告截止期限
- 中國證監會針對未經授權的中國業務提出人民幣18.5億元罰款
- 5月罰款訊息揭露後,股價下跌27.5%
重點提要:

富途控股因涉及人民幣18.5億元中國擬議罰款的集體訴訟,面臨8月25日首席原告截止期限。
「此案就跨境監管合規揭露義務在線上券商領域提出了重要問題。投資人有權了解一家公司所報告的成長是否依賴於缺乏監管授權的業務活動,」Levi & Korsinsky 創辦合夥人 Joseph E. Levi 表示。
此訴訟已提交至美國紐約南區聯邦地方法院,涵蓋在2023年5月24日至2026年5月27日期間購買富途證券的股東。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連同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在內的七個其他機構)針對其涉嫌未經授權在中國大陸經營經紀業務、公募基金銷售及期貨業務,提出約人民幣18.5億元(2.71億美元)罰款後,富途股價於5月22日下跌34.10美元,跌幅27.5%,收於89.76美元。5月28日第一季業績納入該筆費用後,股價再跌4.8%。
擬議罰款包括沒收約人民幣4.7億元的非法所得及人民幣13.8億元的罰金,另對創辦人兼首席執行官李華處以人民幣125萬元的個人罰款。富途在計入罰款影響後,報告第一季淨利為8.31億港元(1.06億美元)。
訴訟指控富途在中國證監會於2022年12月禁止開設新的中國大陸帳戶後,仍持續在中國大陸從事未取得必要牌照的證券、公募基金銷售及期貨業務。付費客戶從2023年初的150萬成長至2025年中期的逾280萬,訴訟主張此成長建立在未經授權的業務基礎上。訴訟亦指稱富途的年報使用避險措辭,暗示罰款僅屬假設性,稱公司「缺乏足夠資訊準確預測是否會受到任何紀律處分或處罰。」中國證監會的打擊行動亦針對線上券商老虎證券及長橋證券,因其在未取得境內牌照的情況下於中國招攬業務。
8月25日的截止期限將決定誰能擔任首席原告,即主導訴訟程序的投資人代表。在集體訴訟期間內買入並以虧損賣出的投資人,無論是否仍持有股份均符合資格,案件以風險代理方式處理,前期無需承擔任何費用。
此案結果將考驗跨境券商在揭露與未經授權業務相關監管風險時應做到何種程度。富途的下一個關鍵節點是8月25日截止期限後的首席原告任命聽證會。
本文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投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