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
- 香港豁免機構投資者比特幣及加密貨幣的資本利得稅
- 此政策施壓新加坡、日本及杜拜,促使其推出具競爭力的稅制
- 散戶交易者及交易收入仍須遵守現有利得稅規定
重點摘要:

香港週三宣布,對機構投資者持有比特幣及數位資產實施零資本利得稅,這項政策轉變使該市成為亞洲對加密貨幣稅務最具競爭力的司法管轄區,並加劇了區域內爭奪資本與人才的競賽。
「《稅務條例》已進行修訂,將數位資產排除在『應課稅資產』的資本利得定義之外,即時生效,」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在一份聲明中表示。「此舉消除了專業投資者的稅務不確定性,並使香港與國際最佳實務接軌。」
該豁免適用於機構投資者、持牌資產管理公司以及為投資目的持有數位資產的企業財資工具所實現的收益。若稅務局認為散戶的活動構成交易而非投資——該區別取決於頻率、交易量及意圖——則散戶交易者仍須遵守現有利得稅規定。該政策不適用於加密貨幣交易的印花稅或商品及服務稅。
香港此舉正值亞洲各司法管轄區在美國與歐洲多年監管收緊後,競相吸引加密貨幣企業。新加坡對企業加密貨幣收益按正常所得稅制度課徵17%;日本國稅廳目前將大多數加密貨幣收益視為「雜項所得」,最高累進稅率達55%,不過擬議中的改革目標是設定20%的單一稅率;杜拜則提供0%的個人所得稅,但要求實際在當地設立據點,並通過虛擬資產監管管理局取得監管牌照。
該政策為機構資本創造了明顯的套利空間。一家香港的加密貨幣基金經理對長期持倉支付0%的稅率,相比之下,新加坡為17%,日本按現行規則最高可達55%。據一位因討論內容屬私下性質而要求匿名的知情人士透露,香港金融管理局已釋出訊號,將加快審批承諾維持當地辦公室及合規人手的虛擬資產管理公司的牌照申請。
競爭壓力在東京已顯而易見。日本加密貨幣商業協會在其立場文件中明確指出,競爭對手的亞洲樞紐對零售加密貨幣收益課徵0%至15%的稅率,並推動實施與《金融商品交易法》下股票稅率相同的20%單一結算稅。日本擬議中的改革還將把比特幣和以太幣等大型代幣重新分類為金融工具,使現貨及衍生性ETF在法律上可行——這項結構性轉變可能解鎖數十億美元的機構資金流入。
零資本利得稅僅狹義適用於投資持倉,不適用於交易收入、質押獎勵或DeFi收益。透過做市或套利賺取收入的自營交易公司,仍須面對香港16.5%的利得稅。質押與借貸收入——在加密貨幣原生策略中相當常見——則屬於普通收入規則範疇,形成一種視活動類型而非資產類別來決定稅務處理的雙軌制度。
香港交易所尚未上市任何現貨加密貨幣ETF,儘管證監會表示正在審查相關申請。缺乏受監管的ETF產品,限制了大多數機構資本進入加密貨幣市場的主要管道——而美國(現貨比特幣ETF管理資產規模超過300億美元)和日本(SBI Holdings已提交加密貨幣ETF產品申請)已開始填補這一缺口。
該政策的影響將取決於執行情況。香港必須證明其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發牌制度——自2023年6月起根據《打擊洗錢條例》強制實施——能夠有效處理申請,以滿足機構需求。截至2026年5月,只有不到10個平台獲得正式牌照,仍有數十個平台處於「視為持牌」的審核管道中。
本文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投資建議。